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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列入零碳园区建设名单的园区,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给予支持,支持符合投资方向的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超长期特别国债、省预算内、地方专项债等政策性资金。
建设条件
1.建设主体为纳入最新版《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产业园区,原则上已获评省级及以上绿色园区。
2.建设范围可为园区整体,也可为“园中园”。以“园中园”形式申报的,需有明确的四至边界,建设和管理由所在园区管理机构或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
3.园区在能耗和碳排放统计、核算、计量、监测等方面具备一定基础,园区内纳入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近三年按规定清缴碳排放配额。
4.园区近三年技工贸收入稳定增长,发展势头良好。
5.园区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事故,或其他社会不良影响事件。
核心指标(必要条件满足其一)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100万吨标准煤的园区单位能耗碳排放≤1.0;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万吨标准煤的园区单位能耗碳排放≤1.1。
引导指标(参考条件)
1.技工贸收入零碳园区建设期内持续增长;
2.清洁能源消费占比≥60%;
3.园区企业产出产品单位能耗达到或优于二级能耗限额标准;
4.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80%;
5.余热/余冷/余压综合利用率≥50%;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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