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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增产业投资奖
列入区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新开工社会类投资产业项目(房地产开发、招商产业园区等项目除外),两年内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不含购买土地费用)达到6亿元以上的,按照主投资方实际投资额(不含购买土地费用)的0.1%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其中两年内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超过6亿元且实现竣工投产的,增加20万元一次性奖励。已享受购买、租赁办公用房奖励的,不重复享受。
2.大宗消费奖
加大对新能源领域消费的支持力度,区内已纳统的独立法人汽车贸易企业,新能源家用乘用车年度零售总额达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10万元;年度零售总额达1亿元(含)至5亿元的,奖励20万元;年度零售总额达5亿元(含)至10亿元的,奖励30万元;年度零售总额达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奖励40万元;年度零售总额达2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万元。
3.新设线下体验店奖
对纳入区社零统计的规模以上电商企业,在区内新设立线下体验店的,按照营业面积超过300平方米、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资金扶持。
4.老字号奖
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湖南老字号等称号的,按国家、省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5.批发零售社零贡献奖
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集团分解企业为区留存部分)1 亿元、2 亿元、 5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分别达全市同比增速的,当年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6.住宿餐饮社零贡献奖
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分别达全市同比增速的,当年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7.规上营利性服务业营收贡献奖
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以上(其中规模以上以会展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和8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分别达全市同比增速的,当年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8.展会举办奖
向区商务部门报备后,对当年在区内限额以上五星级酒店(或国内外高端知名酒店,下同)举办会期2天(含)以上的大型商务或学术会议的市场主体给予奖励。其中国际会议(论坛)参会代表200人以上且住宿房间数量(房间数*天数,下同)200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住宿房间数量每增加50间,奖励递增0.5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国内会议(论坛)参会代表达400人以上的且住宿房间数量300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4万元奖励;住宿房间数量每增加100间,补助金额递增1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8万元。同等规模会议(论坛)住宿三、四星级酒店的,分别按以上标准的0.6和0.8的系数折算给予奖励。
9.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研发机构)奖
对新获评或引进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平台奖励晋级补差。
10.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奖
对新获评国家、省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平台奖励晋级补差。
11.孵化器众创空间奖
对新获评或引进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平台奖励晋级补差。
12.院士(专家)工作站奖
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给予连续三年经费支持(含区级配套部分),其中院士工作站先后按40万元、30万元、30万元给予支持,专家工作站先后按20万元、15万元、15万元给予支持。
13.技术合同奖
对科技型企业,按年度技术合同(经长沙市范围内技术合同登记点认定)累计成交额及登记项数给予奖励。成交额500万元(含)至5000万元(含)、超过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成交额0.5‰、0.15‰奖励;登记项数按每10项给予0.3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成交额和登记项数年度累计最高奖励10万元。
14.技术合同服务机构奖
区内技术合同服务机构促成区内企业登记技术合同,按项数每50项奖励0.5万元,最高奖励10万元。
15.驰名商标保护企业奖
被国家知识产权部门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保护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6.地理标志商标奖
新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17.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8.专利奖
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奖励。对新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湖南省专利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企业可将获得的专利奖励不少于40%的部分奖励给项目专利发明人(设计人)。
19.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
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融资,单笔给予年度内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助,同一家企业年度贴息不超过20万元。
20.知识产权转化补助
企业与驻长高校达成知识产权转化(含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实际运用的,按交易额1%给予企业补助,同一家企业当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21.“四上”企业奖
对在非开业、开业年度内,成功申报为规模以上工业的企业,且产值正增长的,分别给予8万元、10万元奖励;年度成功申报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销售额正增长)或规模以上服务业(营收正增长)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成功申报为资质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且产值正增长,给予2万元奖励(其中,正增长指申报通知发布年度1-2月同比正增长)。
22.月度新增奖
对新入驻月度新增的商贸零售餐饮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23.高新企业奖
对新入驻或首次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复审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24.独角兽瞪羚企业奖
对首次认定为市级独角兽、瞪羚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5.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奖励
按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实际增长额的2%给予补贴,每年不超过15万元。
26.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奖励
(1)对上一年度列入国家、省、市重大技术攻关或技术攻关“揭榜挂帅”的项目,按获得上级财政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配套支持,累计不超过100万元;(2)若项目获得多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按单一层级最高支持额度予以认定;(3)若上级财政支持资金分年度拨付,则按年度实际到账资金分年度给予补贴。
27.支持企业重点新产品研制奖励
对上一年度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首套件基础零部件以及元器件等,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晋级补差。
28.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奖励
对企业上一年度新增的、设备或软件采购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3%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9.支持企业吸纳人才奖励
对入选“长沙市高层次人才”的,按相关政策提供相对应的子女入学学位、购房资格等保障。
30.支持企业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奖励
对上一年度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在欧洲、美国、加拿大、日本和澳大利亚获得授权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在其他国家获得授权的,每件给予0.5万元奖励。同一件专利不重复奖励。
31.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奖励
对上一年度首次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给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认证费用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32.支持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奖励
上一年度参加中国先进技术转化应用大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首次获得国赛、省赛三等奖以上的企业,按获得单一层级最高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3.支持各类主体举办论坛、峰会奖励
对各类主体在区内举办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关联度高的论坛、峰会,按活动实际费用的20%给予补贴,每年不超过20万元。特别重大的活动,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34.支持企业参加国内外重点展会活动奖励
按参展企业实付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每年不超过5万元。
34.支持企业突破发展奖励
对上一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0.5亿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晋级补差。
35.支持企业规模倍增奖励
1.对前一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2000万元、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增速达到50%的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再按0.1万元的标准叠加奖励。累计不超过5万元。
2.对前一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 万元(含)-1亿元、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增速达到40%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再按0.2万元的标准叠加奖励。累计不超过15万元。
3.对前一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含)-5亿元、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增速达到30%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再按0.3万元的标准叠加奖励。累计不超过20万元。
4.对前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亿元(含)-10亿元、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增速达到25%的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再按0.5万元的标准叠加奖励。累计不超过30万元。
5.对前一年度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增速达到20%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再按1万元的标准叠加奖励。累计不超过50万元。
6.获此项奖励的企业可同时享受本政策第十条“支持企业突破发展”的奖励。
36.支持企业申报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奖励
对上一年度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晋级补差;(2)对上一年度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晋级补差。
37.支持企业申报制造业创新中心或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奖励
对上一年度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或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等制造业创新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晋级补差。
38.支持企业申报专精特新奖励
对上一年度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晋级补差。
39.支持企业申报国防科研资质奖励
对上一年度首次取得国防科研资质证书的企业(机构),按长沙市相关政策给予1:1的配套奖励,累计总额不超过50万元。
40.支持企业引进技术奖励
对在区内实施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高校院所的科研成果,根据技术合同登记技术交易额的实际到账金额,给予技术引进方2%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1.支持企业设立“科创飞地”奖励
对企业设立的离岸科创平台,经区备案冠名且孵化项目在区内实现产业化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分年度拨付。
42.支持企业融合发展奖励
对上一年度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晋级补差。
43.支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励
对上一年度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
44.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奖励
对专用场地面积300㎡以上、服务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现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新认定为市级以上新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按平台设备投资总额(仪器设备、软硬件信息系统及测试环境打造等)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自评定为市级以上新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之日起,连续五年按平台收入1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年不超过20万元。
45.支持各类市场化主体提供专业服务奖励
对上一年度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省级中小微企业核心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优先向其购买公共服务。
46.品牌创建奖
(1)对首次入选、提名中央宣传部“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商务部、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电总局共同认定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称号的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经国家部委、湖南省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省级湘绣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在区内文化企业设立传习所或工作室运行一年以上(以在区委宣传部备案时间为准),年度内代表开福区参加市级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展会、宣传推介活动2次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新获得“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中国版权金奖”称号的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湖南省、长沙市版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新评定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旅行社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47.电影制作奖
民营文化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拍摄的具有思想性和艺术性、反映时代特色、弘扬民族传统文化或开福特色文化的优秀原创电影,且前期未享受区政府资金扶持,首播后当年国内票房总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当年国内票房总收入的千分之五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不超过其当年区级贡献。
48.动漫游戏制作奖
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动画或漫画作品,单部作品(出版物或版权授权)年销售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年销售总额的1%给予补助,单部作品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游戏作品(不包括棋牌类游戏)且获得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文化和旅游部批准并正式上线运营,单个作品年度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单个作品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动漫游戏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且不超过其当年区级贡献。
49.新兴文旅业态奖励
在开福区内由社会投资新扩建投资的休闲露营地、特色民宿、科技展演等旅游新业态项目,年度固定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或者200万元以上的(以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结果为准),分别给予实际投资额4%、6%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分别不超过8万元、20万元。
50.节会赛事奖励
(1)鼓励企业积极在开福区内引进举办国际性、国家级文化旅游体育节会赛事,单个活动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鼓励企业自主举办文旅节会活动,对规模达到10000人以上,向外投放宣传开福旅游广告(宣传需要注明开福旅游口号)且无需区政府承担主体活动经费的文旅节会活动进行评选奖励,设置优秀节会奖3个,每个奖励10万元。
51.文旅融合发展奖励
支持文化剧目演艺进开福,对在等级景区、商超、会展场馆内新引进的反映历史文化、民俗文化、地域文化、创意文化等内容,主题鲜明、唱响主旋律,健康向上的演艺项目,驻场演职人员达15人以上,全年演出场次达到30场以上,每次演出时长40分钟以上的,给予新引进剧目的等级景区、商超、会展场馆单个剧目5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对象
1、2024 年度符合《长沙市开福区关于打好经济增长主动仗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简称“高
质量发展 20 条”)文件要求,且工商、税务关系在园区的企业。
2、2024 年度符合《长沙市开福区关于大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办法》(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
文件要求,且工商、税务关系在园区的企业。
3、2024 年度符合《长沙市开福区关于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的若干办法》(简称“文旅产业政策”)文件要求,且工商、税务关系在园区的企业。
4、2024 年度符合《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简称“医疗器械政策”),且工商、税务关系在园区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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