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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对象:省内开展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工业资源主要包括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共伴生矿)、煤矸石、粉煤灰、冶金渣、化工渣(工业副产石膏)、废旧锂离子电池、废旧金属及其他再生资源。重点支持工信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已公告企业开展标杆企业培育建设。
综合利用量要求:尾矿(共伴生矿)、煤矸石、粉煤灰、冶金渣、化工渣(工业副产石膏)类年综合利用量不低于10万吨,有色金属类年综合利用量不低于5万吨,其中稀贵金属、废旧锂离子电池年综合利用量不低于1万吨;废钢铁年综合利用量不低于10万吨;其他资源年综合利用量不低于2万吨。
其他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无行政处罚记录和失信行为记录;
(3)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4)生产工艺、技术水平、设备设施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5)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完善,生产过程重视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工作,有一定的绿色发展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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