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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参加第二批“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的企业、区域商标品牌主体和商标品牌指导站,应符合《行动方案》所规定的以下条件:
1.申报参加企业商标品牌价值提升专项行动的主体应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或其他商标品牌优势特别突出的企业。申报商标应为代表企业的主商标,注册商品或服务类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符,权属清晰且稳定。
2.申报参加商标品牌优势区域创建专项行动的主体应为区域品牌的商标注册人或申请人,注册商品或服务类别应与该区域品牌产业领域相符,权属清晰且稳定。申报商标一般应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所属区域为副省级及以下市、区、县。申报商标为普通商标的,须经所在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供5家以上其他市场主体合法使用该商标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城市、县域、园区内的区域品牌优先申报。初级农产品品牌原则上不予申报。
3.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指导站均可申请参加商标品牌建设服务指导专项行动。申请时需明确对接服务参与行动的一个以上企业或区域商标品牌,并由相应企业或区域申报主体在各自申报表中确认。
4.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优先申报。已参加首批行动的主体,以及地理标志主体不参加本次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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