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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条件
(一)申报主体在湖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汽车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并满足《要素条件》基础要求。
(二)申报主体已完成智能工厂建设,并已认定为基础级智能工厂。
(三)参考《要素条件》中《智能工厂建设关键绩效指标参考》,T/CAMS 182-2024《智能制造效能通用评测方法》,智能工厂建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起到引领带动作用,智能工厂建设覆盖生产作业、生产管理、运营管理三个环节,且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水平达到GB/T 39116-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二级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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