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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省行政区域内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管理单位全部或部分通过财政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单台套原值在30万元以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除涉密外,均应加入共享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对于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择优纳入省共享平台。
2、省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及其所属的30万元以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除涉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纳入省共享平台对外开放共享。
3、鼓励由社会资金购建的单台套原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加入省共享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可参照享受开放共享财政奖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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