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福区关于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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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力度

(一)支持企业入驻

第一条 对符合政策适用范围、满足相应条件且签订协议的新入驻企业,给予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和发展贡献奖励。

1.租房补贴。连续五年按企业自用面积(不含地下建筑面积)实付租金的60%给予补贴。单位面积补贴标准不超过40//月,单一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2.购房补贴。按企业自用面积(不含地下建筑面积)实际购买价格的2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按30%30%20%20%的比例分年度拨付。单位面积补贴标准不超过2000/㎡,单一企业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3.发展贡献奖励。依据企业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和协议履行情况,连续五年给予每年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但奖励时需扣除租房或购房补贴。

4.同一企业不同时享受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先租后购的,在给予购房补贴时须扣除前期已享受的租房补贴。在补贴有效期内因企业发展新增用房面积,按上述标准给予补贴,但累计不超过补贴总额上限

第二条 对区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的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二)支持企业创新

第三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以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表为准)占主营业务收入6%以上,研发投入总额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年度研发投入实际增长额的2%给予补贴,每年不超过15万元。

第四条 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上一年度列入国家、省、市重大技术攻关或技术攻关“揭榜挂帅”的项目,按获得上级财政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若项目获得多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按单一层级最高支持额度予以认定。

第五条 支持企业重点新产品研制。对上一年度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首套件基础零部件以及元器件等,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晋级补差

第六条 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对企业上一年度新增的设备及软件,采购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经确认属实并符合条件的,按采购额的3%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企业吸纳人才。对企业新引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履行一年以上的,按0.2 万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人才引进补贴。

对入选“长沙市高层次人才”的,按相关政策提供相对应的子女入学学位、购房资格等保障。

第八条 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1.对上一年度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在欧洲、美国、加拿大、日本和澳大利亚获得授权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在其他国家获得授权的,每件给予0.5万元奖励。同一专利不重复奖励。

2.对上一年度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并发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企业主要参与国家标准(前三位)制定并发布的,给予30万元奖励。

3.对上一年度首次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企业,按照实际认证费用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 支持企业参与创新创业活动

1.对上一年度参加中国先进技术转化应用大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首次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的企业,按获得单一层级最高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各类主体在区内举办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关联度高的论坛、峰会。对事先报备并批准同意的,按活动实际费用的20%给予补贴,每年不超过20万元。特别重大的活动,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3.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重点展会活动。对事先报备并批准同意的,按参展企业实付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每年不超过5万元。

(三)支持企业做强

第十条 支持企业突破发展。对上一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0.5 亿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晋级补差。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规模倍增”

 1.对前一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2000万元、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增速达到50%的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再按0.1万元的标准叠加奖励。累计不超过5万元。

2.对前一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含)-1亿元、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增速达到40%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再按0.2万元的标准叠加奖励。累计不超过15万元。

3.对前一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含)-5亿元、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增速达到30%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再按0.3万元的标准叠加奖励。累计不超过20万元。

4.对前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亿元(含)-10亿元、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增速达到25%的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再按0.5万元的标准叠加奖励。累计不超过30万元。

5.对前一年度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增速达到20%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再按1万元的标准叠加奖励。累计不超过50

万元。

6.获此项奖励的企业可同时享受本政策第十条“支持企业突破发展”的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品牌倍增”

1.对上一年度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晋级补差;对上一年度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晋级补差。

2.对上一年度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或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等制造业创新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100 万元、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晋级补差。

3.对上一年度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晋级补差。

4.对上一年度首次取得国防科研资质证书的企业,按长沙市相关政策给予11的配套奖励。(四)支持企业联动

第十三条 鼓励龙头企业依法依规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支持其依法依规开展国内外相关联的并购重组。对上一年度成功并购产业链相关高端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并购重组完成后企业注册地、纳税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开福区的,根据并购交易金额给予并购奖励。并购交易金额1000万元(含)-1亿元的,奖励50万元;并购交易金额1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100万元;并购交易金额5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并购交易

金额10亿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开展联合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对在区内实施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高校院所的科研成果,根据技术合同登记技术交易额的实际到账金额,给予技术引进方2%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链接国内外优质创新资源,在国内外科技发达地区设立离岸创新平台,发展“科创飞地”,吸引国内外优质创新创业项目入驻孵化。对企业设立的离岸科创平台,经区备案冠名且孵化项目在区内实现产业化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分年度拨付。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融合发展。对上一年度获评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晋级补差。

(五)支持企业服务

第十七条 鼓励国内外高校院所、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区内设立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成果筛选、推荐和转化工作。对上一年度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晋级补差。

第十八条 鼓励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各类市场化主体在区内建设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基地)。对实行专业化统一运营,建设规模达到3000㎡以上且入驻率达到70%以上的,综合其规模效益给予补助和奖励。

1.运营补贴。自正式运营之日起,连续五年按实际入驻面积20//年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年不超过40万元。

2.招商奖励。对上一年度新引进的孵化项目(在区内注册并独立运营)达到10个以上的,按照0.1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年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3.孵化成果奖励。对上一年度培育成功的孵化项目实现产业化的(在区内注册和办公,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按照0.2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上规入库的,再按0.5

万元/个的标准叠加奖励。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4.经济贡献奖励。对上一年度入驻孵化载体(基地)的企业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每年给予5万元奖励;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每增加20万元,再按1万元的标准叠加奖励。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

5.科技企业培育奖励。对上一年度新增(含重新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8家以上的,按照0.1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奖励;对上一年度新增(含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4家以上的,按照0.3 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6.投融资服务奖励。鼓励对入驻企业开展投融资服务,对上一年度入驻孵化载体(基地)的企业,新增投资项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0.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化主体在区内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支持。对专用场地面积300㎡以上、服务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现值达到

1000 万元以上、上一年度新认定为市级以上新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按平台设备投资总额(仪器设备、软硬件信息系统及测试环境打造等)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连续五年按平台收入1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年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化主体为区内企业提供各类专业服务。对上一年度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省级中小微企业核心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晋级补差,并优先向其购买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