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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支持企业引进
1、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以及 国 内A 股及境外主板上市的生命科学产业企业,在宁乡固定资产 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按合同约定如期实现竣工投产后, 给予其固定资产投入5%的补贴,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招商引资服务中心)
2、对新引进的生命科学产业项目,在宁乡固定资产投资 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合同约定如期实现竣工投产 后,给予其固定资产投入3%的补贴,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150万元。(牵头单位:市招商引资服务中心)
3、对生命科学产业企业租赁园区国有平台公司建设的标 准化厂房从事生产经营的,给予租赁企业5元/月·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单家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补贴时间不超过三年。(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4、对新入规入统的生命科学产业企业,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每家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第二条 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5、对本市生命科学企业研发的药品,完成I 、Ⅱ 、Ⅲ 期 药物临床试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研发补贴费100万元、200万元、 300万元,取得药品注册证并实现产业化的,每个奖励100万元, 单个企业研发补贴费用总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监局)
6、企业申报的产品取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类医疗器 械产品注册证,属于全省首次获得批准且承诺在宁乡生产经营 的,每个注册证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办理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在宁乡实现生产销售 的,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取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类创新医 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属于全省首次获得批准且承诺在宁乡生产经 营的,每个注册证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取得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办理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在宁乡实现生 产销售的,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监局)
7、企业产品新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且承诺在宁乡生产经营的,每个注册证给予50万元的奖励,企业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办理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在宁乡实现生产销售的,再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企业产品新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类创新医疗器械产品 注册证且承诺在宁乡生产经营的,每个注册证给予100万元的奖 励,企业取得第三类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办理了《医疗器 械生产许可证》,在宁乡实现生产销售的,再给予5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监局)
8、鼓励生命科学产业企业建立研发经费准备金制度,规范研发经费管理,对研发经费投入实现正增长且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6%以上(含6%)的规上企业,按其增量的5%给予项目经费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9、支持生命科学产业规上企业在宁乡开展重大关键技术 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事前资助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10、培育生命科学产业企业认定长沙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高 新技术企业。对规上企业中认定的长沙市科技领军企业给予20万 元项目经费奖励,对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支持生命科学产业企业组建市级以上创新平台,对当年获批组建市级、省级、国家级创新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第三条 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11、生命科学企业产品首次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产品品种(同一 品种内不同规格产品视为一个品种),给予每个产品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湖南省医保目录的产品品种(同一品种内不同规格产品视为一个品种),给予每个品种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牵头单位:市市监局)
12、本市药品或医疗器械首次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 (FDA)、欧洲药品管理局 (EMA)、欧洲统一 (CE)、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 (PMDA)、世界卫生组织 (WHO)等国际机构注册,并在相关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每个证书给予5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监局)
13、对承担委托生产药品或医疗器械的本地企业分品种按实际交易费用(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计,实际发生交易超 过500万元)的3%给予补助,每年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监局)
14、生命科学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 (含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5亿元(含5亿元)、10亿元 (含1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4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选择一档且进阶补差方式进行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第四条 支持企业人才引进
15、支持生命科学企业管理、研发和技能型人才申报省市重点人才项目,对生命科学企业经认定的A、B、C、D 类高层次人才,按其工资薪金所得在宁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给予财政奖励,每人每年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人才服务中心)
16、对2017年6月21日以后进入宁乡,与宁乡市内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在宁乡市工作1年及以上,2020年7月1日(含)后新认定长沙市A 、B 、C 、D 类高 层次人才,在宁乡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6万元购房补贴。对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 房或存量房(含非住宅),且在2023年9月30日前办理了网签备案 并缴清契税、维修资金的购房人(存量房需办理不动产权证),按所交契税的50%发放补贴。(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第五条 支持产业服务机构集聚
17、对在本市注册运营并通过认证的医药合同研发机构 (CRO)、医药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检验检测中心、动物实验室等产业应用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照机构 年度固定资产投入的20%,给予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的产业奖励资金,扶持时间不超过三年。对当年新获得的CMA资质、 CNAS资质、实验动物使用许可等认证的平台(或企业、机构), 并服务于生命科学产业发展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市市监局)
第六条 支持企业投融资
18、引导和鼓励宁乡经开区、宁乡高新区、市城发集团、 市国资集团设立产业引导母基金,引入生命科学方向的子基金,根据市场化托管机构对项目的独立评审结果,参与企业股权投资。(牵头单位:宁乡经开区、宁乡高新区、市城发集团、市国资集团)
19、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根据当年度实际贷款时间,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贴息补助总额当年不超过10万元。针对科技型、创新型初创企业,鼓励银行探索创新融资模式。(牵头单位:市市监局)
20、鼓励生命科学企业境内外上市,对所有在国内A 股和境外主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600万元补助。其中,境内上市在湖南证监局辅导备案补助100万元,获得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补助200万元,完成上市发行补助300万元;申请境外主 板上市的,获得交易所受理补助300万元,完成上市发行补助300 万元。市域外生命科学上市企业将公司注册地迁至宁乡的,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企业不重复享受上市阶段性补助。(牵头单位:市金融事务中心)
奖补类别
(一)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申报对象: 按照省科技厅文件,拟对2023年第一批 认定的146家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奖励。
(二)申报研发经费投入“破零”奖补
申报对象:
(1)注册地在宁乡市且税收解缴关系在宁乡的企业;
(2)2022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破零”且统计 年报总量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企业;
(3)2021年、2022年度均已按要求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且企业有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不为零;
(4)2022年、 2023年规模以上企业应按统计部门要求完成研发报统及核准。
(三)申报创新平台补助
申报对象: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获 批组建国家级、省级、市级(长沙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 创新中心、企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平台的企业,包括发改、科技、工信、人社、科协等部门批准组建的创新平台。
(四)申报技术攻关补助
申报对象: 2022、2023年度获批承担国家、省级“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和“卡脖子”技术攻关项目的企业。
(五)申报科技获奖补助
申报对象: 2022、2023年度获得国家、省技术发明或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 一、二、三等奖的企业。
(六)申报成果转移转化补助
申报对象: 2022、2023年度获批长沙市级以上科技 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和中试平台的企业;支持企业主动吸纳承接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2022、2023年度承接高校、科研院所成果,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在宁转化,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单项成果年度累计实际支付额100 万元以下的企业
(七)申报技术交易科技服务补贴
申报对象:
(1)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市域范围五 类技术合同(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 询、技术许可)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登记点备案登记的企业;
(2)经宁乡市域范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备案的技术 交易机构,及经长沙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技术交 易服务机构。
(八)申报科技人才引育补助
申报对象: 2022、2023年度新引进外国专家人才的企业。
(九)申报研发经费投入增量奖补(仅限生命科学产业企业)
申报对象:
(1)注册地在宁乡市且税收解缴关系在宁乡的企业;
(2)2022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研发经费(统计 口径)总量占到主营业收入的6%以上;
(3)2021年、2022 年度均已按要求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且企业有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不为零;
(4)2021、2022年 规模以上企业应按统计部门要求完成研发报统及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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