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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世界500强企业研发中心:按“一事一议”给予最高10亿元支持;并按每年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2、领军企业总部研发中心:按“一事一议”给予最高1亿元支持;并按每年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3、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按投资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一、申报类型
本指南涉及的企业研发中心包括世界500强企业研发中心、领军企业总部研发中心和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等3个类别。
扩能升级企业研发中心和外资研发中心的申报指南由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各园区管委会参照本指南另行制定;保税研发中心的申报指南由湖南自贸区长沙片区管委会参照本指南另行制定。
二、申报条件
1、申报的企业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须在长沙市注册登记;为非独立法人的,由其依托企业申报,其依托企业须在长沙市注册登记。
2、申报的企业研发中心须具备全球化特征,是企业全球研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全球研发项目的关键步骤和大部分过程,人才、仪器设备、资金等研发资源来自全球,研发成果和技术产品在全球推广。
3、企业研发中心基本建成,并满足以下具体申报条件:
(1)世界500强企业研发中心
①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研发体系,负责人应是本领域全球高水平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具有150人以上全职研发人员,其中研究生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40%或80人以上;
②原则上固定研发场所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具有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条件;
③建设期内投资(包括研发和中试场所用地、房屋、设施设备、研发经费等投入,下同)3亿元以上;
④建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2)领军企业总部研发中心
①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研发体系,负责人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具有100人以上全职研发人员,其中研究生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40%或60人以上;
②原则上固定研发场所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具有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条件;
③建设期内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
④建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3)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
①由在长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联合国家级创新平台、高校院所、院士等优秀科学家及其团队共同组建;
②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研发体系,负责人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具有30人以上全职研发人员,国家级创新平台、高校院所等共建方的兼职研发人员10人以上;
③固定研发场所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具有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条件;
④建设期内,投资2000万元以上;
⑤建设期限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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