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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择优予以后补助支持。
1. 湖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事业单位,均可按规定进行申报。
2. 主业突出。主营业务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范畴,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60%以上。科技企业为文化行业提供科技支撑的相关产品收入总和占总收入的40%以上,文化企事业单位采用新技术开发文化服务新业态或新业务占其业务种类或数量的10%以上。
3. 特色鲜明。从事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舞台演艺、文化艺术、传统工艺美术、视频文创、广告会展、文化旅游、文化装备、文化主题公园(不含地产开发)等传统文化产业且通过科技创新提升效果显著,在全国或本省同行业中居前列;或从事创意设计、数字娱乐、网络视听、动漫游戏、文化遗产数字化、文化装备、数字文化贸易、文化科技服务、科普科幻作品创作等新兴文化业态且居于行业领先地位。
4. 创新能力强。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3%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占单位当年职工总数的40%以上,其中文创科技人员占单位当年职工总数的15%以上;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3项以上且被10家以上文化企事业单位采用。
5. 管理规范。制定了文化科技融合发展规划,有较为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设有专职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等工作;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科技创新奖励、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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