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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范围
1、节能降耗和资源利用示范类。指辖区内的公共机构(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下同)和重点用能单位,在节约型机关、节能技改、塑料污染治理等方面开展的示范创建。
2、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开发与推广运用类。包括分布式光伏、天然气、生物能、地热能、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相关技术、产品的研发推广。
3、节能能力和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包括节能宣传与培训、节能服务、节能监察等相关管理活动。
二、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须在天心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依法设立的群众自治组织,具有严格的财务制度与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
2、项目申报企业应依法纳税,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无欠税等不良信用记录,且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
3、申报项目实施地点须在天心区行政区域范围,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示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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