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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在境内进入首发上市程序的企业分四阶段给予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或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补助。分阶段补助标准为:
①第一阶段:对纳入市、省上市后备企业库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完成股改并启动上市的企业奖励30万元,奖励金额不重复享受,按最优一次补差。
②第二阶段:对在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进行了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补助120-150万元(扣除第一阶段所获补助资金后确定具体金额);
③第三阶段:对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企业,补助150万元;
④第四阶段:对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注册)并发行上市的企业,补助200万元。
2、对完成境外主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补助。
3、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址和工商税务登记转移到长沙县的,视同长沙县企业首发上市,享受同等补助政策。
4、对完成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予150万元补助;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再给予50万元补助(未经基础层直接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补助);转板上市成功的企业,再给予300万元补助。
5、对完成湖南股交所标准板(含科技创新专板、文化产业专板、先进制造专板、专精特新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
6、企业从湖南股交所标准板(含科技创新专板、文化产业专板、先进制造专板、专精特新专板)转至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补助两项补助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
7、同一个企业在多个证券交易所上市,不重复享受相关补助。已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县内同类型政策支持。
8、对辅导企业完成上市发行的中介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
申请条件:
1.符合长沙县产业发展方向,企业的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长沙县范围内;
2.企业由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长沙市企业上市(挂牌)联席会议办公室发文明确的省市上市后备企业;
3.企业取得由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湖南股交所出具的相关受理、审核、公告文件;
4.企业在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约后,按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报备登记,并取得由长沙县金融事务中心确认的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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