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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创新能力提升
1.对当年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奖励100万元;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的企业奖励100万元,一等奖的奖励80万元,二等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湖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获得湖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奖励30万元,二等奖的奖励20万元,三等奖的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国家、省、市科技领军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2.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湖南省专利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重点保护企业、密集型产业培育企业的,给予15万元奖励;获得高价值专利组合项目、专利导航项目的企业,给予上级资金总额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对当年牵头主导制定[1]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每项标准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参与制定[2]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每项标准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湖南省省直部门批准发布的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每项标准给予牵头起草单位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4.对当年获批国家实验室的企业,奖励100万元;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等创新平台[3]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获批CNAS认可的国家实验室的企业,奖励20万元。
5.对使用智慧园区相关业务系统[4]的企业,园区综合评选20家示范企业,每家给予5000元奖励。
6.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新备案(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核心服务机构、创新创业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年度认定(备案)的各级服务平台,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奖补。
(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7.对承担“揭榜挂帅”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国家级、省级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项目的企业,按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对当年研发经费投入总量[5]排名前十且保持正增长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研发经费投入增速排名前十且总量达5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研发经费投入3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以研发经费归集、助推成果转化、科技服务能力等方面为主要内容,综合评选出不超过20名优秀科技服务人才,每人给予2万元奖励。研发经费投入以统计联网直报系统中年报数据为准。
9.对当年开展技术输出(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企业、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经认定登记后,按照技术合同认定成交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政府项目合同不包含在内);对开展技术合同登记的企业,根据当年登记项数,按100元/项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10.对当年与驻长高校院所签订知识产权转化合同并实现成果转化的企业,按有效合同实际执行金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年度内实际支付贷款利息5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与其他贷款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首次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另行奖励2万元;对在园区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知识产权、科技等托管业务或服务并达到市级任务要求的服务机构,每服务一家企业奖励3000元,单个机构最高奖励5万元。
(四)支持标杆企业打造
11.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市级智能制造示范(试点)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省级智能制造示范车间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12.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奖个人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长质量奖提名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13.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级“工业质量标杆”“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工业‘三品’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14.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市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应用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上云上平台”标杆、省级“5G+工业互联网”示范工厂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15.对当年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达到AAA级、AA级、A级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标杆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五)支持创新主体培育
16.对当年首次获得国家和省、市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绿色供应链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首次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
17.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8.对当年认定为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19.对当年认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15万元奖励;认定为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或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20.对当年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六)支持市场空间拓展
21.对当年获评国家、省、市首台(套)技术设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首轮次工程流片芯片、首套件基础电子元器件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首批次应用示范奖励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2.对当年首次获得“军工三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企业,每证给予15万元奖励。
23.经管委会审核通过,对当年参加国内外专业(专题)展会、博览会的企业,按展位费发票金额的50%给予补助,境内最高不超过10万元,境外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4.对当年采购园区内其他制造业企业产品[7]或高新技术服务的企业,采购金额在500(含)-1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采购金额在1000(含)-2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采购金额在2000(含)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一、申报范围:
在园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为园区企业提供科技服务的机构。
二、奖励项目:
本次奖励项目分为主动申请和免申即享两大类,奖励企业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0日期间符合条件的项目或者荣誉。
1、主动申请奖励(需通过系统填报申请资料):
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CNAS实验室认证,承担“揭榜挂帅”核心技术攻关项目,优秀科技服务人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机构托管,两化融合贯标认证,“军工三证”认证,参加展会补贴,本地采购补贴,企业上市-股改奖励,企业上市-重点人才奖励,企业上市-董秘资格培训补贴,企业上市-固定资产划转税款奖励,企业上市-挂牌上市分段奖励,企业上市-固定资产划转税款奖励。
2、免申即享(核实)奖励(只需在系统中核实结果):
专利奖,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利导航,创新平台,智慧园区示范企业,2022年研发投入奖,智能制造示范,工业“三品”标杆,“上云上平台”标杆、绿色体系,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单项冠军,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五首(首台套、首版次、首批次、首轮次、首套件),市、省上市后备企业库,股交所、新三板挂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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