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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力支持企业“规模倍增”
(一)对2021年起产值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25亿元、50亿元、75亿元、10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且企业产值同比增速达到2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或主要经营团队(董事长、总经理及企业指定的有突出贡献人员)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上限不超过企业当年新增缴纳税收园区留成部分(如遇享受国家特殊税收政策的除外)。对本政策实施之日起年产值已突破100亿元的企业,产值比上年度每提升20%增加奖励50万元,政策执行期内当年产值增速低于20%的下年度不予奖励,最高给予200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
(二)对年产值过1亿元且实际缴纳税收过500万元,并承诺自申报年度起三年内能实现累计倍增的企业,按照企业税收增量园区留成部分的50%予以等额奖补(以申报年度上一年产值和实际缴纳税收为基数),奖补时间不超过3年。
(三)对年产值100亿元以上,且上年度产值增速超过20%、当年产值增速超过25%的企业,下年度给予企业或企业主要经营团队(董事长、总经理及企业指定的有突出贡献人员)600万元稳产奖励,最长奖励三年。
二、大力支持企业“能级倍增”
(一)对企业利用存量用地(未违反原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引进合同)自建自用厂房或利用现有厂房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且企业承诺自申报之日起两年内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立项之日起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申报年度起三年内产值和实际缴纳税收累计增幅均达到50%以上的前提下,由园区采取分阶段补贴的方式,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和厂房建设费用)的20%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助。
(二)鼓励产业投资项目入统。对新列入统计库的5000万元及以下产业项目,竣工后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列入统计库的5000万元以上产业项目,竣工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招商引资项目当年超过协议约定投资额的,在列入统计库后按超过部分的1‰给予额外奖励,当年奖励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大力支持企业“品牌倍增”
(一)推动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
(二)鼓励争创制造业单项冠军。对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每项产品给予5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的不同产品奖励可累计。
四、大力支持企业“成长倍增”
(一)成长型企业标准认定。申请认定为成长型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研发投入占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企业当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5亿元以下(含),2021起连续两年销售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5%以上(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增速可降低到20%);在园区租赁或购买厂房且当年度纳税净入库金额超过100万元、实际使用厂房建筑面积实现税收达600元/平方米以上(含)的企业。
(二)支持成长型企业租赁或购置厂房。在园区租赁生产经营场地的成长型企业,每年按1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每年租金补贴不超过60万元。2021年1月1日以后(含)在园区购买厂房的成长型企业,按6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单个企业购房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三)支持成长型企业高质量发展。对当年度研发费用达到主营业务收入5%以上(含)且正增长的成长型企业,给予当年度研发费用10%的补贴(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费用的10%计算),单个企业每年研发补助不超过100万元。成长型企业按其当年度实际缴纳税收(含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园区留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度实际缴纳税收园区留成部分与上年度实际缴纳税收园区留成部分的增量。对企业通过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按年实际贷款金额的2%给予贴息,单个企业每年贴息补贴不超过30万元。
一、申报范围
本次申报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奖补支持事项。
二、申报对象
注册纳税及实际经营场所均在园区范围内,且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制造业企业。
三、申报内容
1.申报第一条大力支持企业“规模倍增”(二)的支持条款
1.1条款内容:“对年产值过1亿元且实际缴纳税收过500万元,并承诺自申报年度起三年内能实现累计倍增的企业,按照企业税收增量园区留成部分的50%予以等额奖补(以申报年度上一年产值和实际缴纳税收为基数),奖补时间不超过3年。”
2.申报第二条大力支持企业“能级倍增”(一)的支持条款
2.1条款内容:“对企业利用存量用地(未违反原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引进合同)自建自用厂房或利用现有厂房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且企业承诺自申报之日起两年内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立项之日起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申报年度起三年内产值和实际缴纳税收累计增幅均达到50%以上的前提下,由园区采取分阶段补贴的方式,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和厂房建设费用)的20%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助。项目申报立项后由管委会委托集团公司以免息借款形式拨付补贴总额等额的50%,达到承诺条款后拨付剩余的款项。”
3.申报第二条大力支持企业“能级倍增”(二)的支持条款
3.1条款内容:“鼓励产业投资项目入统。对新列入统计库的5000万元及以下产业项目,竣工后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列入统计库的5000万元以上产业项目,竣工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招商引资项目当年超过协议约定投资额的,在列入统计库后按超过部分的1‰给予额外奖励,当年奖励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鼓励业主单位把奖励分发到对项目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4.申报第四条大力支持企业“成长倍增”(二)的支持条款
4.1条款内容:“支持成长型企业租赁或购置厂房。在园区租赁生产经营场地的成长型企业,每年按1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每年租金补贴不超过60万元。2021年1月1日以后(含)在园区购买厂房的成长型企业,按6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单个企业购房补贴不超过300万元。企业购买的厂房只能自用,不得出租或转租,政策有效期内不得转让或出售。补贴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度缴纳的税收。”
5.申报第四条大力支持企业“成长倍增”(三)的支持条款
5.1条款内容:“支持成长型企业高质量发展。对当年度研发费用达到主营业务收入5%以上(含)且正增长的成长型企业,给予当年度研发费用10%的补贴(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费用的10%计算),单个企业每年研发补助不超过100万元。成长型企业按其当年度实际缴纳税收(含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园区留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度实际缴纳税收园区留成部分与上年度实际缴纳税收园区留成部分的增量。对企业通过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按年实际贷款金额的2%给予贴息,单个企业每年贴息补贴不超过30万元。坚持自愿、合作、共赢的原则,园区产业投资基金优先对成长型企业进行风险投资、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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