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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电奖励项目
1、根据营业收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规模以上先进储能材料企业,按上年度用电增量毎千瓦时给予0.15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2、对新引进且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先进储能材料企业按自投产之日起满一年实际用电量的30%进行计算,毎千瓦时给予0.15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3、支持企业利用储能电站降低用电成本,按储能电站的实际放电量给予储能电站运营主体0.3元/千瓦时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二、创新鼓励项目
4、对新获批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最高1亿元的经费支持;对新获批的全国重点实验室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应用推广项目
5、对全年采购强链清单内产品达5000万元以上且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给予采购额5‰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6、对由省、市人民政府参与主办的国际、国家、省 级先进储能材料产业领域的会展、论坛等活动,根据结算评审的结果,给予承办单位结算费用50%的奖励,单场活动奖励费用不超过300万元,年度活动奖励总费用不超过800万元。
四、招商激励项目
7、加快核心环节强链补链,支持动力电池、储能电池、3C电池、终端产品、高端电池材料等重大项目落地。 对固定投资在10亿元(含)以上且按照合同约定实现投产 达效的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部分最高10%的资金奖励,单个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8、对固定投资20亿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按照“一 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9、对于新引进落地的固定投资15亿元(含)以上的 重大项目,优先推荐项目单位董事长或总经理参与高层次人 才评定;对项目单位高管和技术核心人员,其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
五、龙头打造项目
10、对符合条件的先进储能材料企业,年主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100亿元、50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
一、申报主体和范围
(一)在长沙市注册经营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先进储能材料领域企业、储能电站运营企业、强链清单产品采购企业,以及符合要求的行业组织、公共服务机构等。
(二)未纳入诚信体系黑名单管理,无重大违法记录,上一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消防等事故。
(三)重点支持先进储能材料领域前驱体、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电池、电池回收利用等产业领域。
(四)政策规定的其他要求:严格预算刚性,年度兑现金额不得突破专项资金预算总额。
二、申报类别
用电奖励项目、应用推广项目、招商激励项目、龙头打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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