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心区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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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力度

一、引进总部企业奖

1、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金融机构仅要求独立核算)的世界500强全资三级子公司、控股不低于50%的一、二级子公司及以上,中国企业500强全资一、二级子公司及以上,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全资一级子公司及以上公司入驻我区,分别给予引进主体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引进重点税源奖

1、引进一家工商税务注册落户我区的企业,自落户之日起当年或次年产生区级财力50万元以上的,给予引进主体一次性5万元奖励;产生区级财力每增加50万元,奖励相应增加5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总部企业入驻奖

1、被认定为长沙市总部企业的,按市政府关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执行,奖励就高不就低,按照市、区两级资金进行统筹,不足部分按补差原则予以兑现。

四、主特企业入驻奖

1、新入驻天心经开区外的医疗康养、体育产业、地理信息、大数据、人工智能、互联网、软件、文化广告、人力资源服务等重点培育的特色产业,年度区级财力贡献达100万元以上,参照天心经开区相关政策执行。

五、金融企业入驻奖

1、自建购房补贴。新迁入我区的传统金融机构省级及以上总部在辖区内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自用办公用房面积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新迁入我区的其他金融机构总部在辖区内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自用办公用房面积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新迁入我区的独立纳税的金融分支机构在辖区内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且年度产生区级财力在100万元以上,按自用办公用房面积4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2.租房补贴。新迁入我区的传统金融机构省级及以上总部在辖区内租赁办公用房的,自首次申报该奖励之日起前三年,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面积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新迁入我区的其他金融机构总部以租赁办公用房形式入驻,自首次申报该奖励之日起前三年,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新迁入我区的独立纳税的金融分支机构,且年度产生区级财力在100万元以上,自首次申报该奖励之日起前三年,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面积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

六、上市企业入驻奖

1、建房购房补贴。新入驻我区的上市公司在辖区内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形成区级财力贡献,按自用办公用房面积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租房补贴。新入驻我区的上市公司在辖区内租赁办公用房的,形成区级财力贡献,自首次申报该奖励之日起前三年,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

七、楼宇贡献奖

1、对全口径税收首次突破1亿元、10亿元(不含该楼宇本身产生的建安税、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税额以及楼宇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在我区开发项目产生的税收)的商务楼宇,分别给予楼宇运营主体一次性20万元、50万元奖励。全口径税收保持1亿元、10亿元以上的商务楼宇,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八、特色楼宇奖

1、商务楼宇(2万平方米以上)通过自主招商,引进同一行业企业形成产业集群,经认定,楼宇入驻率达到70%以上,且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比例达到50%以上,给予楼宇运营主体一次性30万元奖励;当楼宇入驻率达到90%以上,且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比例达到70%以上,给予楼宇运营主体一次性50万元奖励(晋档升级的只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九、楼宇提质奖

1、建成并投入使用5年以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务楼宇,对公共区域、共用设施设备(含公用设施设备更新、停车位改造、外立面整治、内部公共部位装修等)进行提质改造,工程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经备案、验收,且改造完投入使用的首个会计年度内产生区级财力贡献100万元以上的,按4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10%,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十、经济贡献奖

1、发展台阶奖:除国有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企业外,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2、纳税贡献奖:除国有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企业外,本年度产生区级财力贡献1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企业,按其产生区级财力贡献增量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服务业发展奖

1、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企业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且增速达全区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平均增速,当年分别给予企业负责人2万元、4万元、8万元奖励。

2、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集团分解企业为区留存部分)1亿元、2亿元、5亿元以上,且增速达全区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平均增速,当年分别给予企业负责人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3、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增速达全区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平均增速,当年分别给予企业负责人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十二、数字经济发展奖

1、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当年分别给予企业负责人或管理团队2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获评湖南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50强、湖南互联网企业50强、湖南地理信息企业50强和湖南省移动互联网重点企业的,获评当年给予企业负责人或管理团队10万元奖励;获评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100强、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中国地理信息企业100强,获评当年给予企业负责人或管理团队20万元奖励。

3、在天心区新申报并获得生产性软件著作权、软件专利权的软件企业,分别按1000元/件、3000元/件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万元。

4、数字经济企业开发的应用场景,获得省属厅局试点示范荣誉和国家部委试点示范荣誉,分别给予企业负责人或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三、开放型经济奖

1、对新注册且当年产生外贸进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要求具有进口付汇、出口收结汇和退税相应证明,下同),按每1美元给予0.02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对本年度外贸进出口额增量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按其增量部分每1美元给予0.01元的标准奖励;对本年度外贸进出口额增量在30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的外贸企业,按其增量部分每1美元给予0.015元的标准奖励;对本年度外贸进出口额增量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按其增量部分每1美元给予0.02元的标准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2、对新注册且办理税收申报的外商投资企业,本年或次年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以外汇到位资金为准,不包括外方股东的境内出资,下同)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按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金额的1%、1.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本年度内外方股东新增实缴注册资本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60万元奖励。

3、对新注册且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每1美元给予0.02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十四、科技创新奖

1、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4、纳入研发经费统计范畴的“四上”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实现同比增长,其中特、一级建筑业企业当年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且区内排名前5的,给予10万元奖励,研发经费总量排名前5且当年研发经费超过3亿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当年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4%以上,且区内排名前5的,给予5万元奖励,研发经费总量排名前5且当年研发经费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5%以上,且区内排名前5的,给予5万元奖励,研发经费总量排名前5且当年研发经费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以上不重复奖励。

5、对辖区内高校(含高校附属医院)和科研院所研发投入年度增量在500(含)-2000万元(含)之间的给予5万元奖励,年度增量在2000万元(不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五、建筑业发展奖

1、首次获“总承包特级企业”“总承包一级企业”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励。

2、建安企业外地项目回本区缴纳增值税的,按区级贡献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

3、建安企业年产值超过20亿元、50亿元,且产值增速超过全区平均增速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六、品牌创建奖

1、获评中国质量奖、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的企业,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七、企业上市奖

1、拟在国内三大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照上市辅导备案、上市申报受理、上市发行三个阶段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共300万元;在港交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经认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后给予60万元奖励,转板上市成功的,补足差额。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址及税务关系迁入本区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在多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不重复享受相关奖励。

十八、入规入统奖

1、对年度内首次新增入库且增速在全区平均增速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二级以上资质且年产值在6亿元以上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资质以上房地产企业(带项目入库),给予企业负责人一次性3万元奖励。当年入规退库的企业不享受奖励。

十九、管理人才奖

1、新入驻的传统金融机构省级及以上总部,前三年每年对企业高管按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8%给予奖励。年度区级贡献达到100万元、5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对企业高管分别按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8%、20%、30%、40%、50%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年度产生区级财力在1000万元以上且正增长的企业(国有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对企业高管按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8%给予奖励(不超过10人)。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申报条件

一、使用范围:

在我区进行商事、税务登记且符合本办法规定,坚持依法经营、依法统计、诚信纳税,对区域经济发展和区级财力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招商引资合作单位和个人。

二、申报奖励项目:

(一)招商引资奖;

(二)企业入驻奖;

(三)楼宇经济促进奖;

(四)产业发展奖;

(五)免申即享奖励:

   ①服务业发展奖;               ②数字经济发展奖;             ③科技创新奖第1-4项;

   ④建筑业发展奖第1项;      ⑤企业上市奖;                    ⑥入规入统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