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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行非定额资助方式,立项支持经费不超过榜单中明确的支持金额,项目立项后,财政专项资金实际资助额度少于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配套解决,其中:
(1)牵头揭榜单位为企业的,项目研发总投入中自筹经费与财政资助经费比例不低于2:1。
(2)牵头揭榜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的,除基础研究类项目外,合作单位须包括湖南省科技型企业,项目成果须在湖南省境内企业转化应用,项目研发总投入中自筹经费与财政资助经费比例不低于1:1。
1. 揭榜单位条件
(1)原则上由企业牵头申报,支持其联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或省实验室等创新平台或其组成的联合体。联合揭榜的所有参与单位应签署联合揭榜协议,明确合作方式、任务分工、经费投入及分配、收益分配、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权属等事项。
(2)省外牵头揭榜单位需确定1家湖南省科技型企业作为项目依托单位,负责项目日常管理、成果承接和转化。
(3)具有完成揭榜任务的研发实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稳定的科研团队,掌握与榜单内容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且无产权纠纷。
(4)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行为。
2. 项目申报根据榜单内容进行整体申报,须覆盖榜单全部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等。
3. 项目执行期从项目立项下达之日起计算,项目实施中期开展中期评估。
4. 项目实行非定额资助方式,立项支持经费不超过榜单中明确的支持金额,项目立项后,财政专项资金实际资助额度少于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配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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