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金融创新奖
受理部门:金融系统申报时间:预估9月项目咨询师:钟英
266人阅读
扶持力度

1、金融创新成果奖

用于奖励相关申报主体在金融产品、技术、工具和服务等方面的金融创新项目。

金融创新成果奖设奖项16名,其中一等奖3名,奖金各40万元;二等奖3名,奖金各25万元;三等奖5名,奖金各16万元;优秀奖5名,不设奖金。

2、金融创新推进奖:

用于奖励在推动本市金融改革创新、加强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项目。

金融创新推进奖设奖项3名,奖金各25万元。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

1、金融创新成果奖的申报主体包括: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长沙设立的银行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保险中介公司等具有法人性质的金融机构和以上金融机构区域性分公司(分行),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且单独设立的金融后台服务中心;经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在长沙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

2、金融创新推进奖申报主体包括:驻长金融监管部门, 在省、市、区县(市)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并接受金融监管部门与省市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业务指导的金融行业协会,以及经长沙市政府金融办认定的有关单位。

3、金融创新奖的申报主体应当是在项目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获奖单位必须是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

4、限制情形。近两年存在重大不良诚信记录或因业务违法违规受到相关部门刑事、重大行政处罚的主体不得申报。

二、申报条件

1、通过改变金融要素的搭配和组合,为市场提供了性能更好、质量更好的新工具、新业务、新服务;或通过完善规章制度或改变机构组织形式,取得了显著成效的金融制度创新或金融组织创新;或基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科技技术的创新应用。

2、2021-2022年期间完成研究开发并推向市场1年以上,且创新性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行业引领示范作用明显、风险防控措施到位。对推向市场6个月以上但不足1年的项目(即项目在2022年下半年推向市场),在满足创新性示范性突出、短期内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并提供详细说明材料后,年限要求可适当放宽。

3、已获得国家、省(部)级、省级部门奖励以及长沙金融创新奖的金融创新项目不再参加本次长沙金融创新奖的评选。 

4、一个单位原则上每年申报金融创新奖项目不超过3个。

5、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须经合作单位协商一致后,由协商确定的单位组织申报。凡在项目权属以及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方面存在争议的,不受理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