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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的省创新发展区,享受以下相关政策支持。
(一)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省创新发展区,享受省级工业园区同等政策待遇。
(二)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省创新发展区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省创新发展区内入驻的项目和企业,优先推荐申报享受各级各类产业引导(专项)资金、产业发展基金以及其他扶持政策。
(三)将园区项目用地政策覆盖到省创新发展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将省创新发展区省级以上重点项目纳入绿色审批通道,由省统筹保障其用地指标,并在供地价格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降低拿地成本。创新供地模式,鼓励点状供地、混合供地和建筑复合利用。对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实行“年租制”“先租赁后出让”等方式,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经依法批准,对省创新发展区内提高自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用于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的工业企业,符合相关规划并经依法批准的,可按新用途办理相关手续。依法支持省创新发展区内企业利用工业、仓储等用房用地兴办符合产业规划的服务业产业。
(四)省创新发展区内新办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按规定予以减免。省创新发展区内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可按规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省创新发展区内企业新购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按规定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省创新发展区内企业上市、在新三板及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融资等,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省创新发展区内企业贷款担保力度,省融资再担保公司对省创新发展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担保发生的代偿,按相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支持省创新发展区内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融资;探索允许省创新发展区内营利性医疗、养老等社会领域机构使用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支持省创新发展区内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信用保险保单质押、股权质押、商业保理等多种方式融资。
(六)支持省创新发展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学会服务站、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双创示范基地等创新平台。支持省创新发展区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省创新发展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并按规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七)鼓励省创新发展区内新建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知识产权、计量标准、认证认可、人力资源服务、物流共同配送等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对重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符合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要求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八)支持省创新发展区内的企业和人才申报省级人才计划。对省创新发展区内企业引进服务业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自带相关项目的,给予支持。支持省创新发展区经当地政府批准自建公租房性质的公寓,解决区内员工住房问题。
申报省创新发展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紧扣《湖南省“十四五”服务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要求,且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四至边界清晰,功能定位合理,周边配套良好,产业定位符合绿色低碳发展要求。
2、区内服务业总营业收入在30亿元以上;主导产业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符合产业申报方向;主导产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营业收入占比70%以上;严格控制分片区数量,最多不超过2个。大湘西地区可适当放宽。
3、区内拥有一批服务业龙头企业和重大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模式创新特征明显,服务业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创新要素吸引力强,创新体系完善且与本地产业协同性较强,数字产业化优势明显,产业数字化应用场景丰富。
4、在现有机构的基础上,有明确的责任部门和管理人员,统计监测和评估考核职能完备,管理制度较为健全,公共服务平台和配套设施完善等。
申报材料包括:推荐申报请示、申报单位建设方案、市州政府部门有关保障措施、基本情况汇总表、真实性承诺函等。
1、方案编制。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编制建设方案。
2、现场审查。市州发展改革委、湘江新区经发局要对申报单位编制的建设方案进行审查,并对照建设方案开展实地查看。
3、申报材料及时间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并以光盘方式报送申报材料电子版。
4、审核认定。省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认定一批省创新发展区,并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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