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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其他省市最高奖励200万元。
一、生产企业应满足以下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产品生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应要求其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近三年无重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
2、清洁生产水平行业领先;
3、产品质量、安全、卫生性能以及节能减耗和综合利用水平,应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
4、宜采用国家鼓励的先进技术工艺,不得使用国家或有关部门发布的淘汰或禁止的技术、工艺、装备及相关物资。
5、生产企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应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6、生产企业的环境管理,应按照GB/T24001、GB/T23331、GB/T19001和GB/T28001分别建立并运行环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7、生产企业应按照GB17167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配备污染物监测和在线监控设备。
二、达到评价指标要求:
指标体系由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组成。一级指标包括资源属性指标、能源属性指标、环境属性指标和产品属性指标。二级指标应标明所属的生命周期阶段,即产品设计、原材料获取、产品生产、产品使用和废弃后回收处理阶段。
三、具体要求:
已发布绿色工厂评价行业标准的(可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查看),按照行业标准要求进行评价,其他行业按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进行评价。为发挥绿色工厂节能降碳引领作用,重点用能行业优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发改产业〔2023〕723号)、《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发改运行〔2022〕559号)标杆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的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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