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受理部门:市监系统申报时间:预估12月项目咨询师:彭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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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在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五年规划、专项行动、重要决策部署中,能够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创建对象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突出,知识产权工作条件保障有力,对推动创新发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开展的相关工作具有宣传推广意义。

申报单位

(一)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市创建的应为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直辖市市辖区人民政府;

(二)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县创建的应为直辖市下辖县、省直管县、兵团下辖市和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的市辖区(市、县、旗)人民政府;

(三)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创建的应为省级以上高新区、经开区等产业园区管委会;

(四)申报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创建的应为省级以上高新区、经开区等产业园区管委会,或产业集聚的直辖市下辖县、省直管县和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的市辖区(市、县、旗)人民政府;

(五)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的应为依照《公司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六)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创建的应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七)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科研机构创建的应为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设立的科研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