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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数字商务企业创建
1.对我省首次认定为国家级数字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给予一定数量且不重复资金支持
2.对湖南省省级数字商务企业符合条件的择优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二、支持“数商兴农”示范县创建
1.对符合条件的“数商兴农”示范县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三、支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创建
1.我省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优秀电子商务园区,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2.对符合省级数字商务集聚园区相关条件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四、支持传统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试点
1.对上年度10月传统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试点以来,我省成果开设跨境电商网上店铺或独立站的传统企业实际支付给跨境电商孵化服务企业年服务费给予不超过80%的支持,对我省传统企业在试点期间通过跨境电商方式有实际成交、发货且出口数据体现在湖南的,对其实际支付给跨境电商孵化服务企业年服务费在给予不超过10%的支持。给予单个企业不超过2.4万元
2. 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孵化中心运营主体(不含跨境电商孵化服务企业)择优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一、省级数字商务企业申报条件
数字商务创新应用:涵盖商品交易创新应用、服务交易创新应用、数字内容创新应用三类企业;
数字商务服务类:涵盖数字化运营服务、数字化营销服务、数据分析服务、数字金融服务、数字物流服务五类企业。
1.省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2.申报数字商务创新应用类(商品交易创新应用)企业,上年度线上销售额零售类超过5000万(平台企业超过5亿元)、批发类超过3亿元(平台企业超过10亿元);数字商务创新应用类(数字内容创新应用)相关营业收入(会员费用、打赏收入、广告收入、游戏及线上线下活动收入、周边商品收入等)超过5000万元。
3.数字商务服务类企业为其他企业提供相关服务上年度获得服务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服务企业数量20家以上。
4.企业数字化程度、数据协同、数字安全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先进性、促进我省数字化转型方面成效突出
5.长沙市其他市州企业可适当放宽上述数量指标标准,但不得低于60%。
6.已认定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数字商务企业且获得过资金支持的(含控股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及同一法人代表或具有关联投资关系的公司)不在重复支持。
二、“数商兴农”示范县申报条件
1.电商工作评定优秀,辖内电商发展良好、增速较快,且落实我省数商兴农专项行动助力乡村振兴工作较好;
2.具有良好电商发展政策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县域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出台扶持电商发展扶持措施,有专门推动电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3.电商发展人均规模较大、增速较快,全年人均网络零售规模和增速、农产品人均网络销售规模和增速、电商快递规模和增速均排在全省前列。
4.各类市场主体广发应用数字商务。在当地注册且年线上营收50万以上市场主体数量排在全省前列。
5.农产品供应链建设相对完善,农产品电商化程度相对较高。网销“一县一品”工作推进有特点亮点,“三品一标”认证数排在全省前列。
6.电商消费帮扶销售金额排在全省前列。
7.电商公共服务体系相对完善,建设2000平米及以上、服务支撑相对完善的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快递物流集中仓储服务中心,形成1个及以上产业集中、产值1亿元以上,电商化程度60%以上的电商产业园区或基地。
8.“数商兴农”工作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相关工作受省政府、商务厅表彰,或者典型案例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发布,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三、支持省级数字商务集聚园区创建
支持电商产业园区建设:对电子商务相关产业总体办公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已入驻电子商务及相关企业20家(需含我省已认定电商企业或示范企业),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达10亿元以上电商产业园区,择优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支持直播电商基地、产业公共直播间建设:对近三年实际已完成投资超过1000万(基建费用除外),已建成运营且上年度直播电商实际交易额超过5亿元,入驻直播电商、直播机构、MCN机构等直播电商的机构、企业超过5家的直播电商基地结合申报单位、入驻企业纳税情况择优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对近三年实际已完成投资超过500万(基建费用除外),上年度直播电商实际交易额超过1亿元,基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面向企业使用和服务,具有稳定直播电商产业链合作伙伴和公共属性的产业公共电商直播间,结合申报单位和入驻企业纳税情况,择优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四、支持跨境电商发展
支持传统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试点
对上年度10月传统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试点以来,我省成果开设跨境电商网上店铺或独立站的传统企业实际支付给跨境电商孵化服务企业年服务费给予不超过80%的支持,对我省传统企业在试点期间通过跨境电商方式有实际成交、发货且出口数据体现在湖南的,对其实际支付给跨境电商孵化服务企业年服务费在给予不超过10%的支持。给予单个企业不超过2.4万元。
跨境电商孵化中心建设申报条件
1.在湖南省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者等相关资质;
2.有固定服务场地和熟悉跨境电商政策工作人员,能够整合资源为企业集中提供全业务流程跨境电商孵化服务
3.及时为企业免费咨询、解答和协助解决跨境电商业务开展过程中的相关疑难问题,与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保持良好沟通。
4.派驻跨境电商孵化中心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且与运营主体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5.孵化中心成功孵化跨境电商企业10家(含)以上(为10家以上湖南传统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提供过孵化服务,且服务对象有跨境电商平台或独立站线上交易记录及对应进出口数据)
一、注册及资质证明材料:
1、申报企业或机构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资质证明;
3、企业或机构取得的其他荣誉及证书。
二、服务场地及人员证明材料:
1、跨境电商孵化中心服务场所的实地照片等;
2、派驻跨境电商孵化中心的专业人员花名册(含联系方式)、劳动合同等。
三、服务功能证明材料:
1、与相关跨境电商平台等资源对接的合作协议;
2、能够提供跨境电商孵化服务(包括境外品牌注册、开店、选品分析、专业运营、销售计划以及跨境电商相关政策普及、业 务咨询和培训等服务;跨境电商平台、关务、物流、支付、税务、 金融、结汇等资源对接服务)的相关证明。
四、为传统企业提供服务的证明材料:
1、为传统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提供了服务的企业名单(含服务内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服务合同等;
2、开展跨境电商相关政策普及和业务培训的相关证明(含培训现场照片、签到表等);
3、成功孵化的服务对象通过跨境电商平台或独立站线上交易记录及对应的进出口数据证明及服务对象出具的真实性声明。
五、其他证明材料:
1、申报企业或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2、跨境电商孵化中心运营支出证明材料;
3、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一)项目申报。各有关企业(单位)按照申报通知,结合自身实际确定1个申报方向,通过“湖南省电子商务统计监测管理系统”(企业端) ( ht:p/22240.202.23:9000)下载申报材料附件,按要求填写后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州初审和推荐。
(三)省级评审。
(四)对项目进行公示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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