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制造业创新中心
受理部门:工信系统申报时间:全年申报项目咨询师: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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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力度

每年由市财政安排5000 万元,设立长沙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

1. 平台建设类项目。对制造业创新中心搭建的试验验证、检验检测、知识产权协同运用、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提供制造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前沿共性技术研发、示范应用、项目孵化等,给予经审核确定开支总投入50%总额不超过1000 万元的支持。

2. 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类、示范应用类项目。通过“揭榜挂帅”的模式发布前沿、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示范应用项目。对承担上述项目的单位,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资助”的方式给予支持,给予单个项目经审计项目总投入50%总额不超过1000 万元的支持。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 年。


申报条件

一、定义

以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和重点产业集群为主要领域,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成,以企业为主体,以企业法人形式建立和“公司+联盟”等模式运行的新型创新载体。

二、申请条件

1、属于长沙市新兴优势产业链或重点产业集群的重点领域。

2、申报单位拥有代表本领域先进水平的研发力量,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发展方向、技术路线、建设规划、项目计划等提供咨询意见。

3、申报单位有固定的研发队伍,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技术人员占制造业创新中心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4、申报单位有独立的办公场地、优良的研发试验场地和先进的研发试验仪器设备。

5、申报单位已在市内注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 万元,各股东实缴资本金总额不低于1000 万元。

6、牵头单位须是长期从事某领域研究开发且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在该领域有核心竞争力,具备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承担并较好完成国家、省、市或行业重点研发项目经验的企业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 亿元。

7、牵头单位要有整合产学研合作基础资源的能力,有较强的技术转移和扩散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和商业化经验。

8、牵头单位要有完善的研究开发平台,有先进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以及高端研发人才,具备为技术创新发展提供支撑的能力。

9、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或联合惩戒名单的单位,不得成为长沙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

10、参与建设的单位应包含相关行业领域内若干家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号召力的企业、科研院所、产业联盟、高校等主体。

三、验收标准

1、创新中心的联盟应汇聚包括用户在内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10 家以上,或覆盖本领域50%以上的市级以上创新平台。

2、至少形成2项以上有待突破、可促进形成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3、具备较强的自我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技术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企业委托研发、检测检验和为行业提供公共服务等方式获得较稳定的收入。

4、拥有相对固定的研发队伍,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建立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拥有成果转化机制和专利许可转让制度,并已向中小企业或通过自行孵化企业实现至少1 项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

6、实现与成员单位之间的资源开放共享,具备持续提升创新水平的能力。创新中心已成为本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技术创新平台,取得与创新中心成员以外的单位开展技术合作的较好业绩。

7、具备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联合开展技术交流或合作的基础。

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编制《长沙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申报书》及相关附件,申报材料应包含明确清晰的建设方案。


申报流程

企业申报→市州推荐→答辩评审→名单公示→验收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