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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再融资补助
通过资本市场定增、配股、多元化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各类融资手段完成再融资的,按其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1‰,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再融资专项资金补助。
购买资产并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完成后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助。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部分,与再融资补助不重复享受。
(二)上市费用奖补
1.对在A股首发上市的企业分3个阶段给予总额600万元的上市费用奖补。其中,第一阶段为企业在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进行上市辅导备案后,给予200万元奖补;第二阶段为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递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受理后,给予300万元奖补;第三阶段为企业上市发行后,给予100万元奖补。
为鼓励我市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对科创板上市企业再奖补400万元。对注册地和主要纳税地在我市的企业,登陆境外主板并实现融资的,一次性给予600万元的上市费用奖补。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且完成定增(含优先股)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挂牌费用奖补;如企业后续首发上市的,其在前一阶段享受的补助应在下一阶段享受的补助中扣除。
2.对于新迁入我市的上市公司,参照企业上市奖补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3.对进入首发上市程序的企业分三个阶段给予总额200万元补助。第一阶段为企业在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进行了上市辅导备案后,补助100万元;第二阶段为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递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受理后,补助50万元;第三阶段为企业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或注册并发行上市后,补助50万元。二是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挂牌后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
根据当前资本市场工作实际,现就新旧政策衔接有关事项明确如下:对2022年6月8日前完成首发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且未获得补助的企业,按照原有资本市场相关政策执行;对2022年6月8日以后进入首发上市程序的企业,按新政策享受分阶段补助,企业首次申报辅导报备阶段奖补时,需对前期已获得的资本市场专项补助资金予以扣减;因新旧政策调整,导致辅导报备和受理审核阶段合计未获得500万元(200+300)的企业,在企业首发上市发行成功后,一次性予以差额补足。
(三)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奖励
对在我市注册且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我市上市后备企业的,持有股权期限超过6个月的,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每年单个股权投资类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贷款贴息
对于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用于主营业务发展的短期流动贷款,在其贷款结清后,按其实际贷款利率给予一定贴息,贴息上限不超过企业实际贷款利率的20%,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市级层面各类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
(一)上市公司再融资补助
申报对象
注册地在我市的A股上市公司和境外主板上市的公司。
申报条件
通过资本市场定增、配股、多元化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各类融资手段完成再融资;
购买资产并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
(二)上市费用奖补
申请条件
(1)首发上市辅导备案阶段补助:2022年11月1日-2023年8月31日,在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完成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
(2)首发上市申报受理阶段补助:2022年11月1日-2023年8月31日,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申报上市材料并获受理的企业。
(3)首发上市发行阶段补助:2022年11月1日-2023年8月31日上市发行的企业;2022年6月8日-2022年10月31日上市发行的企业。
(4)新三板企业挂牌或创新层挂牌补助:2022年11月1日-2023年8月31日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2022年6月8日-2022年10月31日实现定增的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
(5)市外上市公司注册地址迁至长沙补助:2022年11月1日-2023年8月31日,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址迁入长沙的企业。
(三)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奖励
申报对象
在我市注册并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申报要求
①投资对象为我市当年度上市后备企业(本次申报以2022年度长沙市上市后备企业名单为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可凭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到市政府金融办(长沙市企业上市服务中心)查询投资对象名单。
②申报奖励的股权投资为2022年6月8日(含)及以后新签订投资协议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且投资时间超过6个月的投资。
(四)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贷款贴息
申报对象
长沙市上市后备企业第一梯队企业。
申报贷款范围
①每家企业可在首发上市(IPO发行文件为准)前每年申请一次补贴,每次补贴1笔贷款。
②申报贴息的贷款为2022年6月8日-2022年8月31日新签订贷款协议并实现放款,贷款实际存续3个月-12个月,且在当年度申报截止时间前已经结清本息,贷款期间未产生不良征信记录。
③贷款的借款人须为企业。企业股东、法人、企业高管等的贷款不纳入申报范围。
④企业贷款资金必须用于购买原材料、支付员工工资及租金、购买生产生活物资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支出。
⑤企业贷款实际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央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3倍。
⑥贷款须为各银行在长营业机构发放,外地营业机构发放的不纳入申报范围。
⑦银行承兑汇票、民间借贷、委托贷款、财务公司贷款等形式的授信不纳入申报范围。
(一)申请上市辅导备案阶段补助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 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2、 营业执照、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接收企业报备改制辅导材料函的复印件;
3、 承诺书。
(二)申请上市申报受理阶段补助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 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2、 营业执照、中国证监会对企业出具的上市申报材料受 理函的复印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企业出具的科创板上市申 报材料受理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企业出具的 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受理的相关证明材料;
3、 承诺书。
(三)申请上市发行阶段补助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 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2、 营业执照、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注册)批复、交易 所上市通知、上市融资到账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 承诺书。
公开申报→部门审核→政府审批→结果公示→集中支付→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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