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
受理部门:金融系统申报时间:预估12月项目咨询师:彭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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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力度

一、湖南省完善金融体系奖励资金

    专项资金对经省级以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在我省注册且已正式开业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最高600万。

二、省级多层次资本市场构建补助资金

奖励措施:

    1.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补助。对完成股份制改造,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已在湖南证监局辅导验收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补助;对在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再给予100万元补助。对将省外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注册地迁至我省的,给予200万元补助。

    2.“新三板”上市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

    3.区域性股权市场股改挂牌补助。对在湖南股权交易所科技创新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标准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5万元补助;成长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其中,对2020年前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的涉农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30万元。

    4.中小企业债券发行贴息补助。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新三板、银行间债券市场、湖南股权交易所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私募可转债、扶贫票据的,在债券存续期内,按企业发债利息的3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5.股权投资类企业补助。在我省注册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对其投资于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等新兴及优势产业链项目且持有股权期限超过6个月,按不超过5%比例补助,最高300万。

    6.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中小微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补助。对湖南股权交易所、湖南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融资服务平台按挂牌数量(不超过1000元/家)、融资金额(不超过融资总额1%)、交易金额(不超过交易总额0.1‰)、融资服务系统研发投入等指标测算给予经费补助。

三、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专项资金安排支出切块用于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信贷风险补偿。

四、融资创新考评奖励政策

    专项资金安排支出对金融机构围绕更多资金支持、更低融资成本、更优金融服务,在我省进行的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和机制创新等给予适当奖补。

五、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

    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一定补贴,支持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设,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

六、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

    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贴息,对相关部门开展的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根据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给予经费补助。


申报条件

一、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奖励资金

      1、新设金融机构奖励。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经省级以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符合下述第(1)至(4)条申报条件,在我省注册且已正式开业的金融机构。

       2、绿色银行奖励。对在全省范围内展业的中资全国性金融机构省级分行、省内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和民营银行总行,2022年度绿色金融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的机构,符合下述第(1)条申报条件。

      3、险资入湘奖励。2022年在湖南有投资,且当年未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保险机构;符合下述第(3)条申报条件。

     4、其他类完善金融服务奖励。在我省履行金融监管职责、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成效突出的中央驻湘金融监管部门,以及省级以上农村金融改革试点项目、省级金融重点平台。

 类型:

(1)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少数民族自治县新设县级银行分支机构、商业银行乡镇标准营业网点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在全省范围内展业的中资全国性金融机构省级分行、省内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和民营银行总行,年度绿色金融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享受此项奖励政策的银行,后续年度不再重复奖励)。对新设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按实收资本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证券业金融机构。对新设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法人机构按实收资本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注册的公募基金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3)保险业金融机构。对新设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按实收资本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设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按实收资本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上市公司定增项目除外)、信托计划、资产支持计划、非上市企业股权等相关法律法规批准的形式投资我省产业政策支持发展方向企业和项目的保险机构,按照当年险资入湘落地金额(权重70%)、对上年度险资入湘新增投资额增幅(权重30%)进行综合排名。全省综合排名前3名的保险机构,分别给予第1名300万元、第2名200万元、第3名100万元奖励。

(4)其他类金融机构。对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在我省新设立的区域总部、后援中心、专营机构或其它功能型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新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等其他类金融机构,按实收资本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其他类完善金融服务奖励。对金融服务“三高四新”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获省政府真抓实干表彰的市县分别给予每个市州300万元、县市区100万元奖励。对在我省履行金融监管职责、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成效突出的中央驻湘金融监管部门,以及省级以上农村金融改革试点项目、省级金融重点平台等给予适当奖补。

申报条件,在我省注册且已正式开业的金融机构。


二、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奖补资金

    1、上市补助。

    2、“新三板”挂牌补助。

    3、区域性股权市场股改挂牌补助。在湖南股权交易所科技创新专板挂牌的企业;完成股改并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标准板挂牌的企业;完成股改并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成长板挂牌的企业。

    4、中小企业债券发行贴息补助。对在沪深北证券交易所、“新三板”、银行间债券市场、湖南股权交易所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私募可转债、乡村振兴票据的。

    5、股权投资类企业奖补。

    6、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主体补助。


三、债权融资担保增信和风险补偿资金

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按单笔小微企业贷款进行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

    1、借款人或实际用款单位为在省内注册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属于小微企业的须在全国个人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https://xwqy.gsxt.gov.cn/中可以查询到基本信息。

    2、单户授信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内。

    3、属2020年1月1日之后发放,截止2022年12月31日按贷款五级分类划为损失类不良贷款(有法院出具的受理文书)或已核销贷款。

    4、首贷、信用贷或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0%的小微企业贷款;

    5、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不含融资担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纳入其他专项风险补偿机制的贷款,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和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贷款。

    6、申报的银行机构最近公布的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或M级)。

    7、对银行机构以往年度已获得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的贷款的清收所得,在申请本年度风险补偿时应予以申报。如发现未如实足额申报,取消下年度风险补偿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