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数据
1、授牌,立项事后补贴,市级孵化器50万元,后续提供运营支持。
2、在孵企业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库,按年度0.5-1万元每家补贴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至多3年)。
3、在孵企业通过高企认定,按2-3万每家补贴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基本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运营时间一年以上,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5名,至少2名已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且获得相关证书。
2、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比不少于50%。
3、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
4、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5、以自有资金投资至少1家在孵企业,或引入第三方资金投资2家及以上在孵企业。
6、上一年度毕业企业不少于1家。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 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场地面积不低于 3000 平方米,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其他条件保持不变。
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需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一)长沙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格材料;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运营机构有关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
2.制定的公司章程、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相关材料;
3.管理人员情况表(包括人员学历、职称、职务等)、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人员情况表及证明材料;
4.孵化场地产权证明材料及孵化场地平面图(包括面积、功能分区等)。孵化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还需提供孵化机构与产权方相关协议或文件证明,且申报时保有3年以上使用权限;
5.科技资源共享、培训辅导、技术交易、投融资、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案例及证明材料;
6.拥有孵化资金的证明材料和1个以上资金使用案例;
7.开展孵化服务项目明细及典型案例。
(三)在孵企业及毕业企业有关材料:
1.在孵企业名单、法人代表资格证明、入孵协议及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2.毕业企业名单、毕业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入孵协议及符合毕业条件的证明材料。
1、申报单位登录长沙市科学技术局网站(http://kjj.changsha.gov.cn/),进入“长沙市科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填报《长沙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按系统要求上传相关附件材料在系统提交。
2、各区县(市)科技局、省级以上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对本区域内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和推荐。
3、市科技主管部门将核定结果报党组会,通过后公示,按程序拨付资金。
暂无数据
暂无数据
暂无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