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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发“科技型中小企业”编号;
3、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一、基本条件
1、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改委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2、企业上年度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上年度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2项以上;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直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1、《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备案表》(见附件)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
2、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4、企业拥有知识产权证明;
5、企业上年度科技创新研发人员证明;
6、企业上年度经济指标证明,主要为总销售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销售收入增长率、研究开发投入等;
7、财务管理制度;
8、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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